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0 條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養子女、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20 條規定,養父母有虐待、性剝削等行為時,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可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

Q · 養父母虐待養子女,誰可以替孩子終止收養?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0 條,當養父母有第 49 條所列虐待、性剝削、販賣、利用兒少行乞或供應毒品等行為,或違反第 43 條第 2 項(讓兒少接觸違法物)、第 47 條第 2 項(帶兒少出入不良場所)情節重大時,三類請求權人可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養子女本人(無年齡限制)、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介入是制度兜底,受虐養子女不必自己出面。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收養一旦成立就像結婚一樣難以解除,就算養父母對孩子很糟也拉不回來。這個認知只對了一半。這條法律開了一扇緊急逃生門:當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本法第 49 條各款所列行為(身心虐待、利用兒少從事危險工作、對兒少拍攝猥褻影像、遺棄、性剝削、販賣、利用行乞、供應毒品等二十多項),或違反第 43 條第 2 項(讓兒少接觸菸酒檳榔毒品違法物)、第 47 條第 2 項(帶兒少出入酒家、色情場所等不良場所)情節重大時,三種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養子女本人、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特別注意最後一個:主管機關。地方社會局或家防中心發現虐待事件,不必等養子女自己動作,可以直接替他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這是公權力保護養子女的兜底機制,也是本條最重要的設計。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0 條為終止收養之公法性保護條款,與民法第 1081 條一般終止收養規定形成特別法關係,建立三類請求權人(養子女、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介入受虐養子女收養關係的法定機制,是公權力突破私法收養安定性的核心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養已經成立很多年,還能終止嗎?

可以。兒少法第 20 條沒有設定收養成立後多久內才能請求終止的時限。只要養父母有本條列明的行為,請求權人隨時可以啟動。如果是陳年舊事,請求時的證據蒐集會比較困難,但主管機關和兒保團體有資源協助調閱過往紀錄(醫療、警政、社政系統都有留存)。已成年的養子女若想終止多年前虐待造成的法律關係,最好先聯繫兒保團體評估可行性再提起。

Q2我懷疑鄰居在虐待養子女,通報後會怎樣?

依兒少法第 53 條,一般民眾通報沒有義務但有權利,醫療、教育、社工、警察等則有通報義務(違者可依本法罰鍰)。通報後地方主管機關會依受理情形安排訪視調查,確認屬實後啟動兒少保護程序,嚴重者依本條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通報時盡量提供具體資訊(時間、地點、傷勢描述、目擊情境),模糊通報會被排在後面處理。通報人身份依法保密,不用擔心被養父母報復。

Q3兒少法第 20 條是什麼?

建立終止收養特別法機制,比民法 1081 條門檻更低、請求權人更廣,專門保護受虐養子女。

Q4什麼叫情節重大?

違反次數、態樣、後果嚴重程度達到法院認定須以終止收養處置之程度,由法官個案判斷。

Q5誰算利害關係人?

養子女的原生父母、其他親屬、與養子女有密切照顧關係之人,以及對養子女權益有實質關聯的個人或團體。

Q6主管機關在本條的角色是什麼?

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社會局或家防中心,可主動代受虐養子女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Q7懷疑鄰居養子被虐待要怎麼通報?

撥 113 保護專線或聯繫地方社會局,提供時間地點傷勢具體描述,通報人身份依法保密。

Q8受虐養子女怎麼自己提終止收養?

聯繫兒保團體或社工協助蒐證,向少年及家事法院遞狀,可同時主張民法 1083 條身分回復。

Q9終止收養官司要多久?

一般 6 到 12 個月,視證據複雜度與是否有刑事案件平行進行而定。

Q10怎麼證明養父母虐待?

驗傷單、醫療紀錄、目擊證人、學校或保母觀察紀錄、警政受理紀錄、社工訪視報告。

Q11兒少法第 20 條 vs 民法第 1081 條哪個有利?

本條明定情境門檻低、請求權人含主管機關,對受虐養子女絕對有利;民法 1081 採概括事由門檻較高。

Q12終止收養 vs 親權喪失差在哪?

終止收養消滅擬制血親關係(一刀切斷),親權喪失只暫停親權但仍保有血親身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兒少法第 20 條民法第 1081 條
請求權人養子女、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三類)原則為養父母與養子女合意,特殊情況才聲請
觸發門檻明定情境(第 49 條 + 第 43、47 條情節重大)概括事由(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公權力介入主管機關可直接代替養子女聲請原則無公權力介入機制
保護導向強烈保護受虐養子女兼顧收養關係安定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0 條(終止收養)
🇯🇵 日本民法第 817 条の 10(特別養子縁組の離縁)+ 児童福祉法第 33 条の 7(児童相談所長による親権喪失審判請求)
🇰🇷 韓國민법 제 908 조의 5(친양자의 파양)+ 아동복지법 제 18 조(아동학대 신고의무)
🇨🇳 中國民法典第 1114-1116 條(收養關係的解除)+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109 條(撤銷監護人資格)
🇩🇪 德國BGB § 1763(Aufhebung der Annahme als Kind aus schwerwiegenden Gründe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70(révocation de l'adoption simple pour motifs graves)
🇺🇸 美國Uniform Adoption Act § 7-101(termination of adoptive relationship)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