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0 條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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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20 條規定,養父母有虐待、性剝削等行為時,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可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
Q · 養父母虐待養子女,誰可以替孩子終止收養?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0 條,當養父母有第 49 條所列虐待、性剝削、販賣、利用兒少行乞或供應毒品等行為,或違反第 43 條第 2 項(讓兒少接觸違法物)、第 47 條第 2 項(帶兒少出入不良場所)情節重大時,三類請求權人可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養子女本人(無年齡限制)、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介入是制度兜底,受虐養子女不必自己出面。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收養一旦成立就像結婚一樣難以解除,就算養父母對孩子很糟也拉不回來。這個認知只對了一半。這條法律開了一扇緊急逃生門:當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本法第 49 條各款所列行為(身心虐待、利用兒少從事危險工作、對兒少拍攝猥褻影像、遺棄、性剝削、販賣、利用行乞、供應毒品等二十多項),或違反第 43 條第 2 項(讓兒少接觸菸酒檳榔毒品違法物)、第 47 條第 2 項(帶兒少出入酒家、色情場所等不良場所)情節重大時,三種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養子女本人、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特別注意最後一個:主管機關。地方社會局或家防中心發現虐待事件,不必等養子女自己動作,可以直接替他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這是公權力保護養子女的兜底機制,也是本條最重要的設計。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0 條為終止收養之公法性保護條款,與民法第 1081 條一般終止收養規定形成特別法關係,建立三類請求權人(養子女、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介入受虐養子女收養關係的法定機制,是公權力突破私法收養安定性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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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養已經成立很多年,還能終止嗎?▾
可以。兒少法第 20 條沒有設定收養成立後多久內才能請求終止的時限。只要養父母有本條列明的行為,請求權人隨時可以啟動。如果是陳年舊事,請求時的證據蒐集會比較困難,但主管機關和兒保團體有資源協助調閱過往紀錄(醫療、警政、社政系統都有留存)。已成年的養子女若想終止多年前虐待造成的法律關係,最好先聯繫兒保團體評估可行性再提起。
Q2我懷疑鄰居在虐待養子女,通報後會怎樣?▾
依兒少法第 53 條,一般民眾通報沒有義務但有權利,醫療、教育、社工、警察等則有通報義務(違者可依本法罰鍰)。通報後地方主管機關會依受理情形安排訪視調查,確認屬實後啟動兒少保護程序,嚴重者依本條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通報時盡量提供具體資訊(時間、地點、傷勢描述、目擊情境),模糊通報會被排在後面處理。通報人身份依法保密,不用擔心被養父母報復。
Q3兒少法第 20 條是什麼?▾
建立終止收養特別法機制,比民法 1081 條門檻更低、請求權人更廣,專門保護受虐養子女。
Q4什麼叫情節重大?▾
違反次數、態樣、後果嚴重程度達到法院認定須以終止收養處置之程度,由法官個案判斷。
Q5誰算利害關係人?▾
養子女的原生父母、其他親屬、與養子女有密切照顧關係之人,以及對養子女權益有實質關聯的個人或團體。
Q6主管機關在本條的角色是什麼?▾
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社會局或家防中心,可主動代受虐養子女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Q7懷疑鄰居養子被虐待要怎麼通報?▾
撥 113 保護專線或聯繫地方社會局,提供時間地點傷勢具體描述,通報人身份依法保密。
Q8受虐養子女怎麼自己提終止收養?▾
聯繫兒保團體或社工協助蒐證,向少年及家事法院遞狀,可同時主張民法 1083 條身分回復。
Q9終止收養官司要多久?▾
一般 6 到 12 個月,視證據複雜度與是否有刑事案件平行進行而定。
Q10怎麼證明養父母虐待?▾
驗傷單、醫療紀錄、目擊證人、學校或保母觀察紀錄、警政受理紀錄、社工訪視報告。
Q11兒少法第 20 條 vs 民法第 1081 條哪個有利?▾
本條明定情境門檻低、請求權人含主管機關,對受虐養子女絕對有利;民法 1081 採概括事由門檻較高。
Q12終止收養 vs 親權喪失差在哪?▾
終止收養消滅擬制血親關係(一刀切斷),親權喪失只暫停親權但仍保有血親身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兒少法第 20 條 | 民法第 1081 條 |
|---|---|---|
| 請求權人 | 養子女、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三類) | 原則為養父母與養子女合意,特殊情況才聲請 |
| 觸發門檻 | 明定情境(第 49 條 + 第 43、47 條情節重大) | 概括事由(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
| 公權力介入 | 主管機關可直接代替養子女聲請 | 原則無公權力介入機制 |
| 保護導向 | 強烈保護受虐養子女 | 兼顧收養關係安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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