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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2.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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