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通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期改善時,應要求受處分者提出改善計畫書,並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其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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