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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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通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期改善時,應要求受處分者提出改善計畫書,並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其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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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當主管機關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條、第107條、第108條的規定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通知限期改善時,應要求該受處分機構提出改善計畫書,並由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評估其改善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兒童福利機構在運作上有一些缺陷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規定通知該機構限期改善。在通知的過程中,主管機關需要要求該機構提出一份改善計畫書,並由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同評估該機構改善的情況。這樣可以確保兒童福利機構得到適當的指導和監督,以確保兒童及少年的權益和福利得到保障。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條文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5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7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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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