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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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參加在職訓練,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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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2 條規定了在職訓練的要求和內容。根據該條款,專業人員在職期間每年至少需要進行十八個小時的訓練,這些訓練應該在理論和實務兩方面進行,並且要注重這兩個方面的內容。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專業人員能夠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跟上社會和行業的變化。訓練內容既要有理論的知識,如相關法律、心理學等學科的基礎知識;同時也需要有實務上的培訓,如與兒童和少年互動的技巧、專業倫理等。 舉個例子來說,一位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工作的社工,每年需要完成至少十八小時的在職訓練。其中一個訓練範例可以是一個關於虐待兒童的研討會,此研討會提供理論知識,例如如何辨別虐待兒童的跡象和適當的應對方式;同時也包括了實務的演練,例如如何與兒童建立信任和執行介入計劃等。 這樣的在職訓練可以為專業人員提供新知識和技能,使他們能夠更好地應對工作中的問題和挑戰,確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工作能夠持續地達到專業水準。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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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