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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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籌設: 一、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事業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預算、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五、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土地所有權非屬申請之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六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
- 2.前項籌設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期限為三年。
- 3.第二項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未經許可延長,或延長期限屆滿仍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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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若用地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應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該申請應附上以下文件: 1. 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 2. 若設立財團法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附上籌備會議紀錄的影本。 3. 機構設立目的及事業計畫書,包括業務規模、預算、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服務契約和預定營運日期等內容。 4. 建築物位置圖和平面圖,標註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和總面積。 5. 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權狀和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的影本。如果土地所有權不屬於申請者,應附上經公證的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期限應超過六年;如果附上土地使用同意書,還應辦理相應期限的地上權設定登記。 該項目中並未提到有效期限的問題。 來源: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非名詞
- 公證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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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