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5條: 1. 本條例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來定。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2條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的修正條文,除了第22條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來定之外,從公布日即開始施行。 依據以上兩項規定來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來決定。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2條的部分修正條文除了第22條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來定之外,自公布日即開始施行。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二、本次修正為全案修正,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俾符法制;另為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得以預為準備,俾利順利施行,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其中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有關中途學校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預算、員額及相關事項甚多,須通盤考量,爰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考量第三條增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事項,另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四十七條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涉及行政處分、強制執行之執行、救濟,為利整備及執行,爰增訂第三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二、本次修正為全案修正,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俾符法制;另為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得以預為準備,俾利順利施行,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其中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有關中途學校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預算、員額及相關事項甚多,須通盤考量,爰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考量第三條增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事項,另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四十七條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涉及行政處分、強制執行之執行、救濟,為利整備及執行,爰增訂第三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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