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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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安置機構在執行安置輔導計畫時,若有涉及司法、教育、衛生、勞工、警政、戶政或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的事項,可以主動或請求法院、主管機關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配合辦理。 例如,如果在安置輔導過程中需要協調和處理一些司法程序,比如與法院有關的繼續審理、緩刑執行等事項,安置機構可以請求法院協調處理或提供必要的支援。另外,如果有涉及教育、衛生、勞工等相關事項,安置機構也可以請求相關主管機關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援,以確保安置輔導計畫的順利執行。
- 安置輔導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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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