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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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輔導、監督、檢查安置機構業務之執行及財務之管理。
- 2.前項機構辦理不善者,主管機關除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處理外,並應通知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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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管理該機構時應遵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規的要求,進行輔導、監督和檢查安置機構的業務執行和財務管理。如果該機構的辦理情況不佳,主管機關除了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外,還應通知各法院。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具體的範例我們無法提供,因為該條的詳細法案或判決書並未被提供。如果需要更具體的資訊,建議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的相關法條和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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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