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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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機構執行安置輔導期間,得視個案輔導情形,依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延長其執行或撤銷安置輔導,或依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三規定,聲請法院核發勸導書;其經勸導無效者,並得聲請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五日內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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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安置機構在執行安置輔導期間,根據個案輔導情形,可以依據該法第55條之2第2項、第3項或第5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免除、延長或撤銷安置輔導,或根據該法第55條之3向法院聲請核發勸導書。若經勸導無效,也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將少年留置在少年觀護所內進行5日內的觀察。 參考資料: 《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 安置輔導名詞
- 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條文
- 免除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
- 核名詞
- 少年名詞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5-2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5-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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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