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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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少年安置機構應在個案交付安置後的30天內,與法院指定的少年保護官共同擬定安置輔導計畫,並根據個案的最佳利益、健全自我成長和輔導需求進行必要的調整。此外,安置機構在執行安置輔導計畫期間,每月應向法院和個案戶籍地所在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告安置輔導紀錄,並在輔導結束後的十日內通知原發交執行的法院和個案戶籍地所在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執行情形的相關資料。 根據我們提供的文本,我們無法找到與這個問題相關的具體範例。
相關函釋 2 則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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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