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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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安置機構必須與法院訂立契約,以受託辦理安置輔導業務。 - 參考資料:《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根據該法規,安置機構需要與法院訂定契約來確保履行安置輔導業務的責任和義務。 2. 契約內容應該包括委託期間、費用基準、個案管理和其他相關事項。 - 參考資料:《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根據該法規,契約內容應包括委託期間、費用基準、個案管理等相關事項,這些都是確定安置機構和法院間權責關係的重要項目。 3. 安置機構在接收安置個案時,應以資訊管理系統、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通知主管機關、安置機構所在地及個案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安置輔導結束時,亦同。 - 參考資料:《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根據該法規,安置機構需使用資訊管理系統、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來傳送通知,以告知相關主管機關、安置機構所在地和個案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這有助於確保相關單位適時瞭解安置輔導的情況。
相關函釋 1 則
- 安置輔導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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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