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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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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3. 3.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並依事項分屬衛生、勞工、警政等十一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Q · 家裡長輩出狀況,到底該找哪個政府機關?

看問題類型。第3條把權責拆成11類,分屬不同機關

依老人福利法第 3 條,老人事務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地方是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但具體事項依性質分屬十一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被詐騙找警政(第九款)、醫療復健找衛生(第二款)、就業歧視找勞工(第四款)、無障礙設施找工務(第五款)、社會住宅找住宅主管機關(第六款)、金融商品爭議找金融主管機關(第八款)。「主管」二字代表法定職責,機關不能說「這不是我們的事」隨意推託,必須處理或以書面說明理由。

深度解讀

老人福利法把跟老人有關的事拆成 11 大類,每一類有專屬的主管機關。這聽起來像公文裡的廢話,但它直接決定一件事:當你家長輩出狀況,你打第一通電話該打給誰。詐騙找警政、就業歧視找勞工、無障礙找工務、住宅找住都、預防保健找衛生、金融商品找金管會。每一個「主管」二字,在法律上代表法定職責,機關不能說「這不是我們的事」推給別人。看不懂這份分工的人,會在電話總機被推來推去一整個下午;看懂的人,直接打對的那一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協尋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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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老人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老人福利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