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 一、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老人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 (市)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五、老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事項。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 )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5條規定老人保護、機構評鑑、福利補助等實際業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中央負責規劃監督。
Q · 老人福利的問題到底該找中央還是地方?
地方。實際服務在縣市社會局
依老人福利法第5條,老人福利政策執行、保護業務(第五款)、機構輔導設立與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第六款)等實際接觸民眾的事項,全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中央(衛生福利部)負責規劃與監督,但會接你電話、做評鑑、處理保護通報的是你家縣市政府社會局。
打1957通報疑似虐老案,誰處理?媽媽住的安養院上次評鑑幾分,去哪查?爸爸申請老人服務被駁回,要向誰申訴?答案全部指向同一個地方:你家所在的縣市政府社會局。這條法律把中央訂的政策(第4條規定)和你能實際接觸到的政府機關劃出分工線。中央訂方向,但「真的會接你電話、做評鑑、發補助、處理保護案件」的是縣市政府。第六款特別重要:每家老人福利機構(安養中心、日照中心、長照機構)都必須接受縣市政府的監督檢查和評鑑獎勵。這意味著你可以在你家縣市政府的網站上查到任何一家照護機構的評鑑等級,而不是只聽機構業務員講得天花亂墜。
老人福利法第5條為地方主管機關職權條款,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七項事務:地方政策規劃執行、中央政策執行、經費分配補助、專業人員訓練、老人保護業務、機構輔導設立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其他策劃督導,構成老人福利「中央規劃、地方執行」分工的執行端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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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中央和地方分工。老人福利法第5條第五款規定老人保護業務的執行責任在縣市政府社會局,衛福部是規劃單位,實際處理個案的是地方。直接找衛福部最後仍會被轉介回個案發生地的縣市政府。通報時直接報出個案發生地縣市並撥1957,會比走衛福部客服快上一週以上。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官網都有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專區,依第5條第六款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這是法定公開資訊。評鑑分甲乙丙丁四等,丙以下機構政府會輔導改善或限期改善。除了看等級,務必看評鑑報告的缺失事項段落,像人員照護比不符、失能評估流於形式這種具體問題,才是入住後才會浮現的雷。
找地方。老人福利法第5條規定政策執行、保護業務、機構監督評鑑等實際業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中央衛福部只負責全國性規劃與監督。直接從居住地縣市政府社會局開始最省時間。
七款:地方政策執行、中央政策執行、經費分配補助、人員訓練、老人保護業務、機構輔導設立監督評鑑、其他策劃督導。
對遭虐待、遺棄、疏忽或陷於危難的老人,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安置、必要時聲請保護令的公權力作為。
第4條是中央衛福部的規劃監督職權,第5條是地方政府的執行職權,兩者構成中央地方分工。
撥1957或向案件發生地縣市政府社會局通報,第五款規定地方負評估、安置、聲請保護令。
上居住地縣市政府社會局官網『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專區,第六款規定為法定公開資訊。
向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訴,第六款賦予其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的法定職權,而非與業者爭吵。
向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設立許可(第六款+第36條),窗口是地方而非衛福部。
找社會局快。衛福部僅規劃監督,找它最後會被轉介回地方,繞中央反而拖一週以上。
兩法主管機關分工互補,老人福利機構監督走老人福利法,長照服務走長照法,地方執行端常為同一社會局。
| 比較面向 | central | local |
|---|---|---|
| 依據條文 | 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 | 第5條(地方主管機關) |
| 角色 | 全國性政策、法規、方案之規劃釐定與監督 | 政策執行、保護業務、機構監督評鑑之實際執行 |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社會局 |
| 民眾接觸點 | 通常不直接處理個案,會轉介地方 | 1957專線、社會局、機構評鑑與保護安置 |
| 經費 | 全國性經費規劃 | 地方經費分配及補助(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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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有關老人福利事項,各級主管機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分別設立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老人福利係屬綜合性、多元性之福利服務,諸凡衛生、教育、福利、財政等,均須兼籌並顧,有關機關尤須密切配合,增益績效,故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促進委員會」,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以統籌老人福利之推進。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老人福利,應設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參照兒童福利法第十條立法例修正本條文,明定促進委員會之功能。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 一、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老人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 (市)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五、老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老人住宅之興建、監督及輔導事項。 七、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事項。 八、其他直轄市、縣(市 )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各項老人福利業務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八條體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關職掌事項,俾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規劃、推動各項老人福利措施。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 一、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老人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 (市)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五、老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事項。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 )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立法理由原條文刪除老人住宅之興建、監督及輔導事項。
老人福利係屬綜合性、多元性之福利服務,諸凡衛生、教育、福利、財政等,均須兼籌並顧,有關機關尤須密切配合,增益績效,故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促進委員會」,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以統籌老人福利之推進。
參照兒童福利法第十條立法例修正本條文,明定促進委員會之功能。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各項老人福利業務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八條體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關職掌事項,俾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規劃、推動各項老人福利措施。
原條文刪除老人住宅之興建、監督及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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