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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 一、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老人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 (市)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五、老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事項。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 )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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