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每年應向其民意機關報告本法之執行情形。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5條規定,各級政府每年應向其民意機關報告本法執行情形,是身心障礙福利政策接受民意監督的法定基礎。
Q · 政府身心障礙福利做得好不好,哪裡查得到官方數據?
查各級政府每年送議會的執行報告即可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5條,各級政府每年應向其民意機關(中央給立法院、縣市給議會)報告本法執行情形。這份年度報告含各項措施執行率、預算編列、福利給付與進用未達標機關名單,民眾可向社會局處索取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是監督地方福利政策最直接的官方數據來源。
政府每天做幾千個跟身心障礙相關的決定:預算編多少、設施改不改、福利給不給。本條規定各級政府每年要把本法的執行情形整理成一份報告,交給對應的民意機關(中央給立法院、縣市給議會)。這份報告不是內部文件,是可以申請、可以引用、可以拿去質詢的官方紀錄。倡議團體、家長、研究者、記者都靠這份報告監督政府。但 99% 的身心障礙者本人從來沒看過這份東西,也不知道它存在。你的縣市去年承諾的無障礙公車進度跑到哪?身心障礙者就業率有沒有達標?福利預算被砍多少?這些答案不在新聞,在那份每年都會生出來但很少人翻的報告裡。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5條為附則中的行政透明性規範,課予各級政府每年向其對應民意機關報告本法執行情形之法定義務,使身心障礙福利政策的執行成效得以接受民意機關與社會監督,構成福利行政課責的基礎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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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層級可在衛福部社家署網站或立法院議事系統查詢;地方層級通常會送到縣市議會,可向議員辦公室索取,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社會局處申請。直接引用本法第105條向議會提交之執行報告,承辦較難以資料不存在推託。
通常包含當年度各項措施執行率、預算編列與執行情況、身心障礙人口統計、福利給付數據、無障礙環境改善進度與就業促進成果。真正有用的是附錄細項數字,例如各縣市公車無障礙比例、庇護工場安置人數、進用未達法定比例之機關名單。
不一樣。中央政府向立法院報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向各該議會報告,民眾依層級選擇對應的查詢與申請管道。
規定各級政府每年要向對應民意機關報告本法執行情形,是福利政策的年度透明監督機制,民眾可調閱引用。
它是法律強制每年產出、送進民意機關議事紀錄的成品,屬主動公開項目,不是要逐案申請的內部文件。
中央政府向立法院報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向各該議會報告,使行政執行接受民選機關審查。
第105條是專法課予的年度報告義務,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是主動公開的一般範圍,兩者相互補強。
中央找衛福部與立法院議事系統;地方向議員辦公室索取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社會局處申請。
明確寫: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5條提供最近三年向議會提交之執行報告,承辦較難以資料不存在推託。
附錄細項:各縣市無障礙比例、庇護工場安置人數、進用未達法定比例機關名單,是監督的真正彈藥。
橫向比較各縣市數據,鎖定落後項目,配合個案於質詢期或選舉前向社會局處陳情或請民代追蹤。
報告對象不同:中央向立法院、地方向各該議會;查詢管道與責任機關也隨層級不同。
| 面向 | 中央層級 | 地方層級 |
|---|---|---|
| 報告主體 | 中央政府(衛福部彙整)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 報告對象 | 立法院 | 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 |
| 取得管道 | 立法院議事系統、衛福部網站 | 議員辦公室索取、社會局處依資訊公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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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每年應向其民意機關報告本法之執行情形。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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