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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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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稱障礙事實消失,指經重新鑑定屬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或已逾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所註明之有效時間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据《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7條》,障礙事实消失指的是经过重新鉴定后,不再符合身心障礙者的定义,或者是身心障礙手冊或证明上注明的有效期已过。具体的例子可以是某位原本被认定为身心障礙者,在经过重新鉴定后,被评定为已不属于身心障礙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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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稱障礙事實消失,指經重新鑑定已非屬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或已逾身心障礙手冊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