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稱之經費,係指保險人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所需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稱之經費,係指保險人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所需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根據這條條文的解釋,經費指的是保險人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所需的所有費用,包括人事和事務等方面的費用。這樣的解釋可以在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中找到支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