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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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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該委員會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後可以續聘。然而,如果委員是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的,則應隨著其所代表的機關或團體的進退而調整委員職務。相關規定可參考「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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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