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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08.02.14

廢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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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開啟分頁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內政部,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專家四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包括臺灣省及金馬地區三人、直轄市二人)。 三、機關代表五人(包括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直轄市政府各一人)。 前項專家委員由內政部遴聘,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內政部聘(派)兼之。
第 3 條開啟分頁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 4 條開啟分頁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保險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三、保險年度預算、決算及審議事項。 四、保險基金管理運用之審核事項。 五、保險財務帳務之稽核事項。 六、保險爭議之審議事項。 七、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監督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之事項。
第 6 條開啟分頁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專員四人,研究員六人至八人。執行秘書由內政部社會司司長兼任,組長專員由主任委員就業務主管機關法定員額調兼之,研究員得視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聘用之。
第 7 條開啟分頁 ↗本會為處理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設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第 8 條開啟分頁 ↗本會委員、兼任人員及爭議審議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第 9 條開啟分頁 ↗本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10 條開啟分頁 ↗本會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舉行審查會審查之。
第 11 條開啟分頁 ↗本會召開委員會或審查會時,得邀請保險人及有關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第 14 條開啟分頁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2.1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