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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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的規定,該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可以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位委員擔任主席,或者由委員之間推舉一位擔任主席。 參考資料來自: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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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