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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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專員四人,研究員六人至八人。執行秘書由內政部社會司司長兼任,組長專員由主任委員就業務主管機關法定員額調兼之,研究員得視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聘用之。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的第4條規定,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為農民健康保險相關事務的主管機關。根據該題目提供的法規資料,我們無法確定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的內容。因此,我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本條有 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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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