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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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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專員四人,研究員六人至八人。執行秘書由內政部社會司司長兼任,組長專員由主任委員就業務主管機關法定員額調兼之,研究員得視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聘用之。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的第4條規定,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為農民健康保險相關事務的主管機關。根據該題目提供的法規資料,我們無法確定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的內容。因此,我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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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專員四人,研究員六人至八人。執行秘書由內政部社會司司長兼任,組長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