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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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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左列二組: 一、業務財務監理組。 二、爭議審議組。

深度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 條規定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為中央社會保險局所設立,其組織以左列二組為主: 一、業務財務監理組:負責監督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情形,並監理相關財務事務。 二、爭議審議組:負責審議保險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事項,並處理相關審議。 以這兩組的組織規程,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能夠有效監督農民健康保險的業務執行和財務事務,同時處理保險爭議案件,確保保險制度的有效運作。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 條 (8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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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本會設左列二組: 一、業務財務監理組。 二、爭議審議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