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會於收到保險人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期間,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餘審議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翌日起算。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4條,當監理會收到保險人意見書後,應立即將該意見書與審議申請書一同提交審議會進行審議。審議會依此條款作出的決定,應在收到申請書的翌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議;必要時可以延長一次,但不得超過兩個月,且必須通知申請人。在上述期間內,如果依據第六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補正,則補正期限的翌日起算;如果未進行補正,則從補正期限屆滿的翌日起算;如果其他情況需要續補具理由,則從收到最後補具理由的翌日起算。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資料,可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假如申請人在兩個月內進行了補正,則審議會應在收到補正文件的翌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議。例如,如果申請人於4月1日補正申請文件,那麼審議會需要在4月2日起,於7月2日前進行審議。如果在補正期限屆滿的翌日或最後補具理由的翌日,審議會仍未開始審議,申請人應被通知並詢問原因。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98 年 9 月 25 日修正) https://www.lawplus.com.tw/big5/front/m01-04-04-artic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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