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申請書不符法定程式而可補正者,監理會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其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者,監理會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前項補正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間屆滿前請求延期。 第一項不予受理之申請審議事件,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保險人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6條,如果審議申請書不符合法定的程式但可以補正的話,監理會應通知申請人在15天內進行補正;如果無法進行補正,或者在通知補正後逾期未補正,監理會將拒絕受理該申請。 對於前項的補正申請,如果有正當的理由可以延長期限,申請人可以在期限屆滿前請求延期。 對於不予受理的申請審議事件,如果原本的核定確實違法或不妥,保險人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可以依據職權撤銷或變更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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