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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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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會收到審議申請書後,除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不予受理者外,應將一份函送保險人;保險人應於收文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一併檢送監理會。但保險人如認為申請審議為有理由時,得依申請事項重新核定,逕行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監理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當農民健康保險爭議申請書送交監理會後,除了不符合第三條和第六條的規定而不予受理外,監理會應該將一份函件送給保險人,而保險人則應在收到函件的隔日起計算二十天內提出意見書並連同必要的案卷一併提交給監理會。不過,如果保險人認為申請審議是有理由的,則可以重新核定申請事項,並直接通知申請人,同時副知監理會。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內容,該法條的適用情境是:當有農民健康保險爭議申請書需要審議時,監理會應將申請書送給保險人。保險人在收到申請書後有二十天的時間提出意見書和必要的案卷,並提交給監理會。然而,如果保險人認為申請審議是有理由的,則可以重新核定申請事項,並直接通知申請人,同時副知監理會。 範例:如果有一位農民申請審議其農民健康保險爭議,監理會在收到申請書後應該將一份函件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收到函件後有二十天的時間提出意見書和必要的案卷,並提交給監理會。假設保險公司認為申請審議是有理由的,則可以重新核定申請事項,並直接通知申請人,同時副知監理會的決定。

  • 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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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7 條規定:「監理會收到審議申請書後,除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不予受理者外,應將一份函送保險人;保險人應於收文之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