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 (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 一式二份,並檢附有關證件,向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 申請審議,逾期應為不受理之審定。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應自其原因消滅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審議之申請,以監理會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申請審議事件因遲誤第一項期間不予受理時,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保險人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申請人必須在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後的六十日內,填寫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兩份並附上相關證件,向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申請審議。如果逾期申請審議,則不會受理。如果延遲是因為申請人無法負責的原因導致的,應該在原因消失後的三十日內提交書面說明延遲的原因,並申請審議。審議的申請以監理會收到審議申請書的日期為基準。如果因為遲交申請而被拒絕審議,如果原來的核定確實是違法或不當的,保險人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職權撤銷或變更原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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