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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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三、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四、有關身心障礙等級事項。 五、有關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療費用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規定了申請人在對保險人核定下列事項發生爭議時可以提出審議的情形,包括: 1. 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當申請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資格以及投保細節有爭議時,可以提出審議。 例子:A先生認為他符合農民健康保險的資格,但被保險公司否認了他的申請,他可以依據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申請審議以確定自己的資格。 2. 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當申請人對保險費用或滯納金的核定有爭議時,可以提出審議。 例子:B女士認為自己應支付的保險費用被保險公司核定過高,她可以依據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申請審議以確定應支付的金額。 3. 有關保險給付事項:當申請人對保險給付的核定有爭議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受益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滯納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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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