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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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其申請應由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之。 投保單位得依請求為其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辦理申請手續。但不得違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意思。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4條,申請人可以委任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4條至第26條的相關規定。如果申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的人,則申請應由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投保單位可以根據請求為其所屬的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辦理申請手續,但不得違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意思。 例如,如果一位無行為能力的人想要申請農民健康保險,他可以委任法定代理人,例如他的監護人,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又例如,如果一家農場的所有權人想要為所屬的農工申請農民健康保險,他可以請求農場的投保單位為這些農工辦理申請手續,但必須尊重農工的意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代理人名詞
-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條文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受輔助宣告之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行政程序法 第 24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25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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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