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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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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5條的規定,申請人在審定書送達之前可以撤回申請,但一旦撤回,就不能再就同一爭議的事實再次申請審議。這意味著一旦申請人決定撤回申請,他們就失去了再次審議的機會。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143)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審定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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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