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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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5條的規定,申請人在審定書送達之前可以撤回申請,但一旦撤回,就不能再就同一爭議的事實再次申請審議。這意味著一旦申請人決定撤回申請,他們就失去了再次審議的機會。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143)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審定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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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