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5條的規定,申請人在審定書送達之前可以撤回申請,但一旦撤回,就不能再就同一爭議的事實再次申請審議。這意味著一旦申請人決定撤回申請,他們就失去了再次審議的機會。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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