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會為審議保險爭議事件,設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以爭議審議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外,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曾任社會保險或保險學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者二人或三人。 二、曾任司法官、簡任級法制工作五年或法學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者二人。 三、曾任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職務三年以上者三人。 四、農業及社會福利專家二人或三人。 五、現任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農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科級主管以上者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由內政部遴聘,期滿得續聘之。第五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8 條規定了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根據該條款,該委員會由十三至十五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曾任社會保險或保險學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者、曾任司法官、簡任級法制工作五年或法學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者、曾任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職務三年以上者、農業及社會福利專家以及現任中央、直轄市及縣(市)農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科級主管以上者。委員的任期為二年,由內政部遴聘,並可續聘,其中第五款的委員應隨本職的進退而進退。 例如,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授權,審議會的成員中需要有現任中央、直轄市及縣(市)農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科級主管以上者,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專業人士對保險爭議進行審議。另外,如果有曾任司法官、簡任級法制工作五年或法學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的人擔任委員,這樣可以帶來對法律層面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這些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能夠擁有多元化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便對爭議案件進行公正、專業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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