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二章 爭議審議委員會

§ 8–13共 6 條

第 8 條
監理會為審議保險爭議事件,設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以爭議審議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外,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曾任社會保險或保險學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者二人或三人。 二、曾任司法官、簡任級法制工作五年或法學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者二人。 三、曾任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職務三年以上者三人。 四、農業及社會福利專家二人或三人。 五、現任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農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科級主管以上者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由內政部遴聘,期滿得續聘之。第五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 9 條
審議會以半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10 條
審議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之表決以舉手方式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第 11 條
審議會開會時,審議委員須親自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第 12 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保險人有關主管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到場說明。 前項人員於說明完畢時,應即離場。
回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