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第十六條規定之有關專家列席說明研究鑑定意見。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3條,審議會開會時可以邀請第16條規定的相關專家列席說明研究鑑定意見。 該條規定了審議會在開會時的權限和程序。審議會可以邀請第16條規定的有關專家參與會議,提供說明和研究鑑定意見。這些專家可能就特定案件涉及的專業領域提供專業見解,幫助審議會做出正確的判斷。這有助於確保審議會在處理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時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意見。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爭議案件涉及到醫療疾病的診斷和治療相關問題,審議會可以邀請有關的醫學專家列席會議,提供專業的醫學知識和意見,幫助審議會了解病情和相關醫學問題,以做出正確的裁決。這樣的專家意見可以在審議會的討論和判斷過程中被考慮和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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