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保險人有關主管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到場說明。 前項人員於說明完畢時,應即離場。
根据《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2条的规定,当审议会议开会时,可以邀请保险人的相关负责人列席并进行说明,必要时还可以通知申请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到场说明。在上述人员说明完毕后,应当立即离场。具体可参考《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2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