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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70罰鍰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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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 70 條規定,若商業團體所處之罰鍰經催告後仍未繳納,則應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這意味著當商業團體違反了相關法規並被處以罰鍰時,如果他們在催告後仍然未支付罰鍰,法院可以介入並執行強制收款。如果商業團體拒絕繳納罰鍰,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例如查封資產或扣押財產等,以從中追討罰鍰款項。 參考資料:商業團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20042)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711203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罰鍰名詞
  • 催告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610714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711203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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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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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70 條規定:「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