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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社會工作師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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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公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41條規定,公會違反備查義務,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五千元至二萬五千元罰鍰,限期改善,屆期未改按次連續處罰。

Q · 公會沒做備查會怎樣?

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開罰並限期改善

社會工作師公會若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將章程、會員名冊、理監事選任結果、會員大會記錄等送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備查,將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沒有總額上限,一拖數月累積金額可能遠超單次罰鍰。

白話解讀

多數社工師對公會的認知就是「每年繳會費的地方」,從沒想過公會這個組織本身也會被政府開罰。第31條第2項要求公會把章程、會員名冊、職員選任結果、會員大會會議記錄等送人民團體主管機關(通常是縣市政府社會局)備查。沒做到?罰5千到2萬5,限期改善,期限到了還沒改?按次連續罰,沒上限。為什麼這跟你有關?你的會費去哪了、理事會怎麼運作,最後都會變成你身上的成本。一個被連年罰款的公會,遲早會反映在會費調漲、活動萎縮上。這條法律讓你看穿一個你從來沒注意過的權力鏈條:你、公會、主管機關,三者之間的責任怎麼流動。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41條為公會違反備查義務之行政罰則。當社會工作師公會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將章程、會員名冊、職員選任結果及會員大會記錄送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備查時,主管機關得處五千元至二萬五千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採按次連續處罰,是針對專業自治團體準公權力地位的監督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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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會被罰款,會員需要分攤嗎?

法律上罰鍰是針對公會這個社團法人,不是針對個別會員,但公會財源主要是會費,罰款最後仍由會員集體買單。會員可在會員大會質詢、要求理事會說明,甚至要求換掉失職幹部。內行人提示:罰款常列在「特別預算」或「雜項支出」科目,不會主動標明是罰款,要看仔細。

Q2公會運作和我這個基層社工師有什麼關係?

至少三件事:你的會費水準、能參加的繼續教育時數、公會代表你向政府爭取的勞動條件。合規問題層出不窮的公會,這三件事都會做不好。內行人提示:選有積極作為的理事人選,比抱怨會費太貴有用,因為理事才是決定錢怎麼花的人。

Q3按次連續處罰是什麼意思?

屆期未改善時,主管機關每次複查都可再開一次五千到二萬五千元罰鍰,沒有總額上限。內行人提示:很多人誤以為只會再罰一次,實際上拖三個月可能累積十幾萬,越早補正越省錢。

Q4社會工作師公會沒備查會被罰嗎?

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五千至二萬五千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按次連續罰。

Q5社會工作師法第41條是什麼?

規範公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備查義務的行政罰則,是公會行政問責的核心條文。

Q6公會備查要送哪些文件?

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含章程、會員名冊、職員選任結果、會員大會會議記錄等。

Q7什麼叫按次連續處罰?

屆期未改善時主管機關每次複查可再罰一次,無總額上限,與一次性罰鍰不同。

Q8公會收到罰單後怎麼處理?

限期內補齊應備查文件送主管機關,完成後書面回報,避免按次連續累罰。

Q9公會罰款金額怎麼算?

單次五千至二萬五千元,屆期未改按次計算,無總額上限,拖越久累積越多。

Q10會員怎麼查公會有沒有被罰?

在會員大會要求公開最近三年財報與裁罰紀錄,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會務檢查。

Q11對罰鍰不服怎麼救濟?

依行政程序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並注意行政罰法第27條三年裁處時效。

Q12第41條(公會)和第40條(個人)差在哪?

第41條罰公會法人五千至二萬五千元,第40條罰社工師個人一萬至五萬元,對象與金額皆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對象違反條文罰鍰金額依據
社會工作師(個人)第9條、第31條第1項1萬–5萬元第40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第27條第1項6千–3萬元第38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第31條第2項(備查義務)5千–2萬5千元(按次連續)第41條(本條)

違反條文

社會工作師(個人)
第9條、第31條第1項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第27條第1項
社會工作師公會
第31條第2項(備查義務)

罰鍰金額

社會工作師(個人)
1萬–5萬元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6千–3萬元
社會工作師公會
5千–2萬5千元(按次連續)

依據

社會工作師(個人)
第40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第38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
第41條(本條)

立法沿革 3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撤銷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20520 修正)

社會工作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立法理由本條罰則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公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條文修正為:「社會工作師公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086031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20520 修正)

本條罰則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

(096121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條文修正為:「社會工作師公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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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41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公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