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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並應限期退還所超收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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