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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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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並應限期退還所超收之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42條對事務所違規採兩級罰鍰:廣告不實、超範圍執業罰2至10萬;其餘違規罰1至5萬並限期改善,三次未改可停業1年。

Q · 社工師事務所違規會怎麼罰?

違規最高罰10萬,三次不改最重停業1年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2條,事務所違規分兩級罰鍰:廣告不實(第24條第2項)、超範圍執業(第27條第2項)處2萬至10萬;違反開業登記、收費標準、變更登記等義務處1萬至5萬,並限期改善。同一義務經三次處罰及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處1個月至1年停業;若屬超收費用,並須限期退還個案。

白話解讀

決定自己開社工師事務所之後,你會發現專業能力只是入場券。每天真正消耗你的,是各種你想不到的法遵細節。這條把事務所老闆會踩的所有坑串成一個處罰清單:開業登記後沒按時更新地址(第26條)、廣告誇大不實(第24條第2項)、收費超過核定標準(第25條第2、3項)、執業範圍超出登記(第27條第2項)。每個坑都從1萬罰起,比較嚴重的(廣告違規和超範圍執業)一次最高10萬。連罰三次屆期不改?停業1個月到1年。停業期間收入歸零,房租、員工薪資照付。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25條第3項:超收費用要在限期內退還,這不只是行政罰,等於把錢從你口袋拿回去還給個案。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42條為事務所層級的行政罰則總成,將開業登記、廣告、收費、變更登記、執業範圍等五項法定義務的違反態樣,依影響面區分為2至10萬與1至5萬兩級罰鍰,並設「三次處罰未改即停業」的升級機制與超收費用退還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事務所招牌寫「資深」「最強」會被罰嗎?

「資深」一般不會(除非資歷其實很短卻自稱資深),但「最強」「第一」「保證」「絕對」很容易踩到第24條第2項禁止的不實廣告,一旦被檢舉2到10萬起跳。寫「擁有X年實務經驗」「完成過Y件案件」這種可驗證的事實陳述,比形容詞安全得多。

Q2我幫好朋友打折收費,這也算違規嗎?

看情況。若收費標準經公會核定且優惠未低於核定下限就沒問題;但「個案優惠」變成常態,等於實際收費和登記不符,可能違反第25條第2項。把彈性收費明確寫進收費標準(例如弱勢個案減免依個案評估),就把模糊地帶變成合規空間。

Q3三次處罰才停業,看起來還有空間?

三次是最低門檻不是最低標準。每次罰款累積、改善期的營運壓力、對個案的信任損害都是隱性成本,而停業1個月到1年由主管機關裁量,被罰三次通常被認定情節嚴重、靠近1年機率高。第二次處分送達時就該做完整法遵改造,而不是賭第三次僥倖過關。

Q4社工師事務所違規罰多少?

兩級制:廣告不實與超範圍執業罰2至10萬,其餘登記、收費違規罰1至5萬並限期改善。

Q5社會工作師法第42條在規範什麼?

把事務所五項法定義務(開業登記、廣告、收費、變更登記、執業範圍)的違反整理成兩級罰鍰與停業升級機制。

Q6什麼情況會被停業?

1至5萬級的違規,同一義務經三次處罰及限期改善仍未遵行,才會升級為1個月至1年停業。

Q7超收費用退還是什麼意思?

違反第25條第3項時,除罰鍰外主管機關會命事務所限期把超收的金額退還給個案。

Q8收到事務所罰鍰處分怎麼處理?

先確認違反哪一項(兩級差5倍)→限期內完成改正→書面回報附改善照片→避免進入三次處罰停業迴圈。

Q9被超收費用的個案怎麼救濟?

保留收費單據與對話紀錄→向衛福部或縣市社會局檢舉→主管機關命限期退費,並可另提民事不當得利返還之訴。

Q10罰鍰加退費總成本怎麼估?

罰鍰1至10萬(依條項)+退還全部超收金額+若停業另計1個月至1年的房租薪資固定成本。

Q11怎麼避免廣告踩到第24條第2項?

用可驗證的事實陳述(X年經驗、完成Y件案件)取代「保證」「最強」「第一」等形容詞。

Q12第42條兩級罰鍰差在哪?

影響不特定多數人的廣告與超範圍執業罰2至10萬;一般登記、收費合規問題罰1至5萬並限期改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重罰級(2-10萬)輕罰級(1-5萬)
罰鍰級距2萬以上10萬以下1萬以上5萬以下
適用違規廣告不實(24Ⅱ)、超範圍執業(27Ⅱ)開業登記(21Ⅰ)、廣告(24Ⅰ)、收費(25Ⅱ/Ⅲ)、變更登記(26)
限期改善無附帶限期改善並限期令其改善
升級停業不適用三次停業機制三次處罰未遵行→停業1個月至1年
退費義務違反25Ⅲ須限期退還超收費用

重罰級(2-10萬)

罰鍰級距
2萬以上10萬以下
適用違規
廣告不實(24Ⅱ)、超範圍執業(27Ⅱ)
限期改善
無附帶限期改善
升級停業
不適用三次停業機制
退費義務

輕罰級(1-5萬)

罰鍰級距
1萬以上5萬以下
適用違規
開業登記(21Ⅰ)、廣告(24Ⅰ)、收費(25Ⅱ/Ⅲ)、變更登記(26)
限期改善
並限期令其改善
升級停業
三次處罰未遵行→停業1個月至1年
退費義務
違反25Ⅲ須限期退還超收費用

立法沿革 3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對刊登不實廣告、不按規定作變更登記,以及未加入公會而執行業務等一般規定之違反事項,採輕額罰鍰,以收警惕之效。   二、對不服從行政監督者,賦予主管機關撤銷執業執照之權,以彰公權力,落實本法之執行。

(0920520 修正)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本條罰則規定有關執業執照部分,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

(0961219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並應限期退還所超收之費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為:「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二項修正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並應限期退還所超收之費用。」

(0860311 制定)

一、對刊登不實廣告、不按規定作變更登記,以及未加入公會而執行業務等一般規定之違反事項,採輕額罰鍰,以收警惕之效。   二、對不服從行政監督者,賦予主管機關撤銷執業執照之權,以彰公權力,落實本法之執行。

(0920520 修正)

本條罰則規定有關執業執照部分,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

(096121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為:「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二項修正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並應限期退還所超收之費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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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42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