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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工作師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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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會工作師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2. 2.社會工作師違反前項規定者,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40 條對執業違規分兩級罰鍰:未辦執業登記或繼續教育不足罰一萬至五萬元,並設三次累計停業機制。

Q · 社工師沒辦執業登記就上班,會怎樣?

違反第九條,最高罰五萬元,屢勸不改可停業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40 條第一項,社會工作師違反第九條執業登記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繼續教育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一、十三、十六條執業範圍與紀錄義務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第二項並規定違規須限期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對自由接案社工師而言,停業等同斷糧。

白話解讀

你考上社工師了,興奮地打算自由接案。等等,「執業」沒你想得這麼自由。第九條規定社工師必須先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執業執照才能執業,登記要寫明執業地點,異動要報備。第三十一條規定每六年要完成繼續教育時數才能更新登記。這些聽起來像跑腿手續,但漏一個你就違法。第十一條第一、二項是執業範圍管制,第十三條是業務上有義務遵守的法規與專業倫理,第十六條第一、二項涉及業務紀錄與報備義務。違反不同條款罰鍰級距不同:第九條和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罰鍰是一萬到五萬,其他條款是三千到一萬五。第二項更狠:違規後要限期改善,連續被罰三次還沒改的話,停業一個月到一年。對自由接案的社工師來說,停業就是斷糧。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40 條為執業違規處罰條款,依違反義務輕重設兩級罰鍰:核心執業義務(執業登記、繼續教育)一萬至五萬元,業務範圍與紀錄義務(第十一、十三、十六條)三千至一萬五千元,並建立「限期改善+三次累計停業」的階梯式處分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工師沒辦執業登記被罰多少?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40 條第一項,違反第九條執業登記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執業登記不分全職兼職,只要以社工師名義執行業務即須有執業執照,否則屬無照執業。

Q2社工師繼續教育時數不夠會怎樣?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繼續教育義務,同屬一萬至五萬元罰鍰級距。繼續教育是更新執業登記的條件,時數不足又繼續執業,可能同時違反第九條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而雙重裁罰。

Q3社工師被罰一次就會停業嗎?

不會。依第 40 條第二項,違規須先限期令其改善,須經三次處罰及限期改善、屆期仍未遵行,才會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是累積忽視合規後的最後手段。

Q4社工師執業登記怎麼辦?

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執業登記並領執業執照,登記須載明執業處所。

Q5社會工作師法第 40 條是什麼?

執業違規處罰條款,分兩級罰鍰並設限期改善與三次累計停業機制,是社工師能否合法執業的合規開關。

Q6什麼叫繼續教育?

社工師須於一定期間(每六年)完成法定進修時數,作為更新執業登記的條件,違反屬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Q7第 40 條兩個罰鍰級距差在哪?

違反執業登記、繼續教育罰一萬至五萬;違反執業範圍、處所、業務紀錄罰三千至一萬五千元。

Q8社工師沒登記被檢舉怎麼辦?

立即補辦執業登記,收到裁處後於限期內完成改善並回報,避免累積三次處罰觸發停業程序。

Q9社工師繼續教育時數怎麼管理?

設第三年半程與第六年終程提醒,於更新登記前完成時數,避免在無效登記狀態下執業而雙重違規。

Q10執業地點變更要怎麼報備?

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照機關備查(第十一條)。

Q11被裁罰後怎麼避免升級停業?

務必在限期內完成改善並提出證明,不要讓同類違規累積到三次處罰加屆期未遵行。

Q12社工師證書 vs 執業登記差在哪?

證書代表資格(能稱呼社工師),執業登記代表能合法執業;只有證書沒登記,業務仍屬無照執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高級距(重)低級距(輕)
違反條款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一、二項
義務性質執業登記、繼續教育(能否合法執業的開關)執業範圍、處所、業務紀錄與報備義務
罰鍰金額1 萬至 5 萬元3 千至 1 萬 5 千元
後續處分限期改善+三次累計可停業 1 個月至 1 年限期改善+三次累計可停業 1 個月至 1 年

高級距(重)

違反條款
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義務性質
執業登記、繼續教育(能否合法執業的開關)
罰鍰金額
1 萬至 5 萬元
後續處分
限期改善+三次累計可停業 1 個月至 1 年

低級距(輕)

違反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一、二項
義務性質
執業範圍、處所、業務紀錄與報備義務
罰鍰金額
3 千至 1 萬 5 千元
後續處分
限期改善+三次累計可停業 1 個月至 1 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社会福祉士及び介護福祉士法(登録義務・名称使用制限に関する規律)
韓國사회복지사업법 사회복지사 자격 관련 규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60311 制定)

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保障會員之權益。   二、關於規範會員之行為。   三、關於代表會員共同意志之表達。   四、關於社會工作師與服務對象間糾紛之調處。   五、關於社會工作資料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布。   六、關於社會工作師實務經驗之認定。   七、關於接受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委託辦理社會服務與研究。   八、關於各項社會運動之參與。   九、關於會員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   十、關於社會工作在職訓練及講習之舉辦。   十一、關於國際社會工作組織之聯繫、交流與合作。   十二、關於推動社會工作發展之各項活動。

立法理由明定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之任務。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工作師違反前項規定者,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為:「社會工作師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第二項修正為:「社會工作師違反前項規定者,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0860311 制定)

明定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之任務。

(096121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為:「社會工作師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第二項修正為:「社會工作師違反前項規定者,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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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40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一條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