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膳食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住民營養狀況與需求之篩檢及評估。 二、視住民個別狀況與需求,設計及提供個人化飲食。 三、提供營養諮詢及飲食衛教。 四、提供營養、衛生且多變化之菜色。 五、對於進食能力不佳住民,提供輔助器具或協助進食。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膳食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住民營養狀況與需求之篩檢及評估。 二、視住民個別狀況與需求,設計及提供個人化飲食。 三、提供營養諮詢及飲食衛教。 四、提供營養、衛生且多變化之菜色。 五、對於進食能力不佳住民,提供輔助器具或協助進食。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