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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庭托顧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服務: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2. 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依第六十七條規定,招募遴選合格之照顧服務員,並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後輔導其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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