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專責督導人員,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醫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根據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66條,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該置專責督導人員,並且根據業務需求,可能需要雇用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醫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這樣是為了確保家庭托顧服務的提供符合相關的要求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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