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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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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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各級政府機關應在施行該法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該清單應檢視該機關所主管的法規和行政措施是否與公約規定相符。若發現不符合公約規定的情況,該機關應在施行該法後三年內完成對法規的增修、廢止或行政措施的改進。此外,該機關應在施行該法後五年內完成其他法規的制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的改進。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政府機關在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後的第一年進行了優先檢視,發現該機關的某些法規和行政措施與公約規定不符。該機關在接下來的三年內應該完成對這些法規的修改或廢止,以及對行政措施的改進。在五年的時間內,該機關還需要制定、修正或廢止其他的法規,同時改進相關的行政措施,以確保與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相符。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30520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通過。
- 廢止名詞
(1030520 制定)
照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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