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11 條(施行前土地登記之效力)
土地法施行前,業經辦竣土地登記之地區,在土地法施行後,於期限內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並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視為已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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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 11 條規定,在土地法施行前,如果土地已經辦理完畢並登記在案,而在土地法施行之後在期限內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並編造土地登記總簿的地區,則視為已按照土地法辦理土地的整體登記程序。這表示即使在土地法施行後仍需進行換發土地權利書狀等手續,但只要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這些土地的登記程序仍然被視為符合土地法的要求。 參考資料: - 《現行土地法施行法》 - 司法院判決第 XXXX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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