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前,業經辦竣土地登記之地區,在土地法施行後,於期限內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並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視為已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
土地法施行法第 11 條規定,在土地法施行前,如果土地已經辦理完畢並登記在案,而在土地法施行之後在期限內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並編造土地登記總簿的地區,則視為已按照土地法辦理土地的整體登記程序。這表示即使在土地法施行後仍需進行換發土地權利書狀等手續,但只要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這些土地的登記程序仍然被視為符合土地法的要求。 參考資料: - 《現行土地法施行法》 - 司法院判決第 XXXX號
外國人依條約租用土地違反條約上所規定之租用目的者,主管地政機關得撤銷其租用。
在土地法施行前,業經呈准依據單行法規辦理土地登記之地方,得免予重辦。但登記範圍不完全者,即應依法補正,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土地法施行前,業經辦竣土地登記之地區,在土地法施行後,於期限內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並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視為已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
立法理由臺灣地區光復初期依據臺灣地籍釐整法(已於六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廢止)規定辦理換發土地權利書狀者,視為已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爰予明定,以杜紛爭。
外國人依條約租用土地違反條約上所規定之租用目的者,主管地政機關得撤銷其租用。
在土地法施行前,業經呈准依據單行法規辦理土地登記之地方,得免予重辦。但登記範圍不完全者,即應依法補正,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依據臺灣地籍釐整法(已於六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廢止)規定辦理換發土地權利書狀者,視為已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爰予明定,以杜紛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