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12 條(土地總登記之辦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辦地籍測量,尚未辦理土地登記,而業經呈准註冊發照之地方,應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發給土地權利書狀。但所收書狀費及登記費,應扣除發照時已收之費用。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土地法施行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