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12 條(土地總登記之辦理)
已辦地籍測量,尚未辦理土地登記,而業經呈准註冊發照之地方,應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發給土地權利書狀。但所收書狀費及登記費,應扣除發照時已收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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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 12 條的規定,如果已經完成地籍測量,但尚未辦理土地登記的地方,應根據法律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並發給土地權利書狀。不過,所收取的土地權利書獻金和登記費用,應該扣除在發照時已經收取的費用。這表示在辦理土地總登記時,應該考慮已經支付的費用,以避免重複收取相同的費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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