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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12土地總登記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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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地籍測量,尚未辦理土地登記,而業經呈准註冊發照之地方,應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發給土地權利書狀。但所收書狀費及登記費,應扣除發照時已收之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 12 條的規定,如果已經完成地籍測量,但尚未辦理土地登記的地方,應根據法律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並發給土地權利書狀。不過,所收取的土地權利書獻金和登記費用,應該扣除在發照時已經收取的費用。這表示在辦理土地總登記時,應該考慮已經支付的費用,以避免重複收取相同的費用。

立法沿革 2

(0240308 制定)

土地法所規定之各項公斷,其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已辦地籍測量,尚未辦理土地登記,而業經呈准註冊發照之地方,應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發給土地權利書狀。但所收書狀費及登記費,應扣除發照時已收之費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308 制定)

土地法所規定之各項公斷,其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已辦地籍測量,尚未辦理土地登記,而業經呈准註冊發照之地方,應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發給土地權利書狀。但所收書狀費及登記費,應扣除發照時已收之費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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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12 條規定:「已辦地籍測量,尚未辦理土地登記,而業經呈准註冊發照之地方,應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發給土地權利書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