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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 12 條(土地總登記之辦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辦地籍測量,尚未辦理土地登記,而業經呈准註冊發照之地方,應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發給土地權利書狀。但所收書狀費及登記費,應扣除發照時已收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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