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13 條(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之效力)
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地方,自開始登記之日起,法院所辦不動產登記應即停止辦理;其已經法院為不動產登記之土地,應免費予以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13條規定,當地方已經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後,法院對於不動產登記的辦理應立即停止。這意味著土地總登記已經成為主要的登記方式,法院不再負責辦理不動產登記。 同時,當地方已經進行土地總登記後,對於已經由法院辦理過不動產登記的土地,應免費予以再次登記。這表示土地總登記的效力優先於法院辦理的不動產登記,為了確保土地權利的保障,土地總登記將取代法院登記的效力。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土地法施行法第13條本身及相關法規。這可以在相關法律文本中找到,並且這一條可以舉一個具體的例子,如台灣某地方已經開始進行土地總登記的過程,因此法院停止辦理不動產登記並免費進行土地總登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