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土地法施行法13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之效力

快速跳轉

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地方,自開始登記之日起,法院所辦不動產登記應即停止辦理;其已經法院為不動產登記之土地,應免費予以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13條規定,當地方已經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後,法院對於不動產登記的辦理應立即停止。這意味著土地總登記已經成為主要的登記方式,法院不再負責辦理不動產登記。 同時,當地方已經進行土地總登記後,對於已經由法院辦理過不動產登記的土地,應免費予以再次登記。這表示土地總登記的效力優先於法院辦理的不動產登記,為了確保土地權利的保障,土地總登記將取代法院登記的效力。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土地法施行法第13條本身及相關法規。這可以在相關法律文本中找到,並且這一條可以舉一個具體的例子,如台灣某地方已經開始進行土地總登記的過程,因此法院停止辦理不動產登記並免費進行土地總登記。

立法沿革 2

(0240308 制定)

土地法所稱自耕,係指自任耕作,或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而言。

(0350323 全文修正)

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地方,自開始登記之日起,法院所辦不動產登記,應即停止辦理;其已經法院為不動產登記之土地,應免費予以登記。

  • 土地法法規
  • 不動產名詞
(0240308 制定)

土地法所稱自耕,係指自任耕作,或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而言。

(0350323 全文修正)

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地方,自開始登記之日起,法院所辦不動產登記,應即停止辦理;其已經法院為不動產登記之土地,應免費予以登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13 條規定:「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地方,自開始登記之日起,法院所辦不動產登記應即停止辦理;其已經法院為不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