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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賠償請求權,自登記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地方,自開始之日起,原有推收機關應即停止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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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過去我國私人土地產權移轉,例須向政府有關機關申請田賦推收過戶,辦理土地總登記後,停止推收。此項田賦推收之情形已不復存在,故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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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賠償請求權,自登記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地方,自開始之日起,原有推收機關應即停止推收。
過去我國私人土地產權移轉,例須向政府有關機關申請田賦推收過戶,辦理土地總登記後,停止推收。此項田賦推收之情形已不復存在,故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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