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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15公告期限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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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之期限,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15條規定,公告期限之核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這意味著公告期限的確定是由地方地政機關提出並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後生效的。具體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以了解公告期限的具體內容和程序。

立法沿革 3

(0240308 制定)

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稱之聲請登記人,在權利人及義務人協同聲請,或為囑託登記時,為登記權利人。

(0350323 全文修正)

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之期限,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呈轉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0891201 修正)

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之期限,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為符實際,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0240308 制定)

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稱之聲請登記人,在權利人及義務人協同聲請,或為囑託登記時,為登記權利人。

(0350323 全文修正)

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之期限,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呈轉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0891201 修正)

為符實際,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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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15 條規定:「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之期限,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