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15 條(公告期限之核定)
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之期限,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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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15條規定,公告期限之核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這意味著公告期限的確定是由地方地政機關提出並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後生效的。具體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以了解公告期限的具體內容和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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