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10 條(登記期限之備查)
依土地法第四十八條公布登記期限,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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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土地登記的期限需要報請中央地政機關進行備查。具體來說,當土地所有權人按照法律要求申請登記時,登記機關需要將相關文件提交給中央地政機關進行審查和備案。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登記過程的透明和合法性,並維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這項法規的參考來源可能是《土地法施行法》的相關條款和相關指引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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