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9 條(施行前地籍測量之效力)
在土地法施行前,各地方已辦之地籍測量,如合於土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辦理情形,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免予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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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9條的規定,在土地法施行前已辦理的地籍測量,如果符合土地法第44條的規定,可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辦理情形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免予重辦。 這條法條的主要內容是指在土地法施行前已經進行的地籍測量,如果符合土地法第44條的規定,中央地政機關可以核定並免予重辦。因此,如果有地籍測量已經在施行前完成且符合相關規定,不需要再進行重辦。這樣的情況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確定其有效性。 例如,如果某個地方在土地法施行前進行了地籍測量並且符合土地法第44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將相關的測量資料提交給中央地政機關,經核定後即可免除重辦的程序。這樣可以節省時間和成本,並確保之前的地籍測量結果能夠繼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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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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