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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 9 條(施行前地籍測量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法施行前,各地方已辦之地籍測量,如合於土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辦理情形,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免予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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