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編 地籍
>
土地法施行法
第 9 條
(施行前地籍測量之效力)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在
土地法
施行前,各地方已辦之地籍測量,如合於土地法
第四十四條
之規定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辦理情形,報請中央地政機關
核定
,免予重辦。
找編章節
第 一 編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編 地籍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編 土地稅 §36
開新分頁
第 五 編 土地徵收 §4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