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48 條(辦理土地總登記之次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 一、調查地籍。 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 三、接收文件。 四、審查并公告。 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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