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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土地法施行法第37條的相關內容。因此,我無法就該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優先承買權,及本法前條之承典優先權,承租人於接到出租人通知後,為拒絕之表示,或於十日內不為表示者,其優先權消滅。
市縣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應將徵收細則,連同工程計劃及預算,呈請省政府核轉行政院備案後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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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已訂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本條已無需再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優先承買權,及本法前條之承典優先權,承租人於接到出租人通知後,為拒絕之表示,或於十日內不為表示者,其優先權消滅。
市縣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應將徵收細則,連同工程計劃及預算,呈請省政府核轉行政院備案後徵收之。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已訂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本條已無需再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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