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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土地法施行法 第 36 條(稅率)

業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應即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依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擬訂基本稅率,依第一百七十一條擬訂累進起點地價,依第一百七十三條擬訂加徵空地稅倍數,依第一百七十四條擬訂加徵荒地稅倍數,依第一百八十條擬訂土地增值免稅額,及依第一百八十六條擬訂建築改良物稅率,併層轉行政院核定舉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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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36條,已依法規定地價的地方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訂基本稅率、累進起點地價、加徵空地稅倍數、加徵荒地稅倍數、土地增值免稅額、建築改良物稅率等項目,並交由行政院核定後實行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和建築改良物稅。 根據最新資料,擬訂基本稅率的權責由各地政府依土地法第169條進行,而擬訂累進起點地價的權責則由各地政府根據土地法第171條進行。此外,加徵空地稅倍數的擬訂權責由各地政府根據土地法第173條進行,加徵荒地稅倍數的擬訂權責由各地政府根據土地法第174條進行。至於土地增值免稅額的擬訂權責則由各地政府依據土地法第180條進行。最後,建築改良物稅率的擬訂則屬於各地政府的權責,根據土地法第186條進行。 舉例來說,某個縣市政府已依法規定地價,此時他們需要擬訂基本稅率以及其他相關稅率。例如,他們可能擬訂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加徵空地稅倍數為1.5倍,加徵荒地稅倍數為2倍,土地增值免稅額為200萬元,建築改良物稅率為千分之五。 以上資料是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36條所提供的相關權責和典型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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