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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36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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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應即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依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擬訂基本稅率,依第一百七十一條擬訂累進起點地價,依第一百七十三條擬訂加徵空地稅倍數,依第一百七十四條擬訂加徵荒地稅倍數,依第一百八十條擬訂土地增值免稅額,及依第一百八十六條擬訂建築改良物稅率,併層轉行政院核定舉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36條,已依法規定地價的地方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訂基本稅率、累進起點地價、加徵空地稅倍數、加徵荒地稅倍數、土地增值免稅額、建築改良物稅率等項目,並交由行政院核定後實行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和建築改良物稅。 根據最新資料,擬訂基本稅率的權責由各地政府依土地法第169條進行,而擬訂累進起點地價的權責則由各地政府根據土地法第171條進行。此外,加徵空地稅倍數的擬訂權責由各地政府根據土地法第173條進行,加徵荒地稅倍數的擬訂權責由各地政府根據土地法第174條進行。至於土地增值免稅額的擬訂權責則由各地政府依據土地法第180條進行。最後,建築改良物稅率的擬訂則屬於各地政府的權責,根據土地法第186條進行。 舉例來說,某個縣市政府已依法規定地價,此時他們需要擬訂基本稅率以及其他相關稅率。例如,他們可能擬訂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加徵空地稅倍數為1.5倍,加徵荒地稅倍數為2倍,土地增值免稅額為200萬元,建築改良物稅率為千分之五。 以上資料是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36條所提供的相關權責和典型範例。

立法沿革 3

(0240308 制定)

出租人出典土地時,原承租人依同樣條件,有承典之優先權。

(0350323 全文修正)

業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應即由該管市、縣政府分別依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擬訂基本稅率,依第一百七十一條擬訂累進起點地價,依第一百七十三條擬訂加徵空地稅倍數,依第一百七十四條擬訂加徵荒地稅倍數,依第一百八十條擬訂土地增值免稅額,及依第一百八十六條擬訂建築改良物稅率,併層轉行政院核定舉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0891201 修正)

業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應即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依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擬訂基本稅率,依第一百七十一條擬訂累進起點地價,依第一百七十三條擬訂加徵空地稅倍數,依第一百七十四條擬訂加徵荒地稅倍數,依第一百八十條擬訂土地增值免稅額,及依第一百八十六條擬訂建築改良物稅率,併層轉行政院核定舉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立法理由為符實際,將市縣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0240308 制定)

出租人出典土地時,原承租人依同樣條件,有承典之優先權。

(0350323 全文修正)

業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應即由該管市、縣政府分別依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擬訂基本稅率,依第一百七十一條擬訂累進起點地價,依第一百七十三條擬訂加徵空地稅倍數,依第一百七十四條擬訂加徵荒地稅倍數,依第一百八十條擬訂土地增值免稅額,及依第一百八十六條擬訂建築改良物稅率,併層轉行政院核定舉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0891201 修正)

為符實際,將市縣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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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36 條規定:「業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應即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依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擬訂基本稅率,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